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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税设备结转到同样性质的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免税?
    发布时间:2012-10-16 08:27:44  浏览:874次
    问: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现有一批特定减免税设备当时进口时是特案进口,这些设备于2009年6月30日后进口,进口时免了关税但缴纳了增值税。 如果结转给同样享受减免税的外资企业,同样做特案进口,关税减免同样减免,增值税进口时缴过了,这种情况下增值税还要再次缴纳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无需补缴关税及增值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三)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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