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师你好,我司在申报进口一批矿石的时候,海关以原产地认定有问题为由,要求我司补充申报相关情况。请问我们应该在什么时限内办理补充申报手续,如果未及时申报的话会有什么后果?
答:你好,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根据规定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补充申报手续,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按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