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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出合同索赔期后进口的补偿货物是否要纳税?
    发布时间:2013-01-10 08:34:13  浏览:784次
    问:我司大约3年前从国外进口了一批木材,但收货后就发现规格材质有问题,但经多次协调,卖方一直到最近才同意为我们补偿有关货物。但事实上当初双方签订合同的索赔期已经过了,这样的话在进口时我司还能不能按照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方式免交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但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从你所说的情况看,现在已经超过了合同的索赔期,不符合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条件,所以不能按照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方式免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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