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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驻华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把自带的进口车卖给别人,为什么会构成逃避商检罪?
发布时间:2024-07-18 20:46:27     浏览:281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的朋友是外国公司在华常驻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过去一年里他利用公司指标把自带的进口车陆陆续续卖给别人,近期涉嫌逃避商检被抓了,但他都是交了税的,请问他这是什么情况呢?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二条可知,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

对于此类车辆,进口时并不需要提供车辆的强制性认证认可。如果借用常驻人员的指标进口车辆并在境内销售,则可能被认定为伪报贸易性质类型的逃避商检行为,进而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逃避商检罪。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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