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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驻华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把自带的进口车卖给别人,为什么会构成逃避商检罪?
    发布时间:2024-07-18 20:46:27  浏览:36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的朋友是外国公司在华常驻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过去一年里他利用公司指标把自带的进口车陆陆续续卖给别人,近期涉嫌逃避商检被抓了,但他都是交了税的,请问他这是什么情况呢?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二条可知,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

    对于此类车辆,进口时并不需要提供车辆的强制性认证认可。如果借用常驻人员的指标进口车辆并在境内销售,则可能被认定为伪报贸易性质类型的逃避商检行为,进而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逃避商检罪。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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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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