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署监二[1993]50号),仿真武器系指具有攻击、防卫等性能的下列物品:(一)各种类型仿真手枪式电击、催泪器;(二)各种类型的仿真枪械及弹药;(三)具有攻击、防卫性能的其它仿真武器、弹药;(四)上述以外的其它类似械具。另外根据公安部曾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仿真枪认定标准共三条: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