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一朋友上次去香港玩时,受朋友委托带十部iPad入境,手机是放在拉杆里的,过关时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到了,请问我朋友这种情况是否会被认定为走私呢?情况严重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应向海关申报。另,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您朋友携带的手机显然是超出合理自用的数量,且手机属于不予以免税的二十种商品之一,因此在入境时应按货物办理相关进口手续。进境时如隐瞒不报,可能涉嫌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