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行政处罚
    海关通知当事人自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3-10-23 08:34:54  浏览:1121次
    问:您好。我家住在北京,因去香港旅游回程携带的物品过多被广东某海关扣留了。后来海关通知我去取行政处罚告知单,之后又让我去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我说我的飞机票都超过罚款了,让他寄过来,他说不寄,要自取。请问海关的这个要求合法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送达行政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接受送达的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且注明签收日期。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海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并且以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或者查询复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