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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未先通知当事人处理货物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3-11-04 08:52:41  浏览:948次
    问:您好。海关扣留了我司一批货物,在交涉过程中,海关先行变卖了,我司提出异议,海关说根据《海关法》第九十二条,他们有权先行变卖。我司认为即使如此,也应先告知我司,以便我司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来配合海关。是不是这样?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对扣留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需要依法先行变卖的,应当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在变卖前,应当通知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所有人。如果变卖前无法及时通知的,海关应当在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卖后,通知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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