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经复核后,变更原处罚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幅度的,应当重新制发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且依据本规定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所以,海关重新制发处罚告知后,依然要执行原来的程序,贵司可以针对处罚告知依法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