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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非优惠原产地中实质性改变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6 08:57:02  浏览:1027次
    问:您好。我司有一项进口产品分别在两国进行加工生产,各完成部分工序,现在要进口到中国,不知如何判定其原产地,我们看了相关问答,说是实质性改变作为判定标准与原则,请问如何理解非优惠原产地中实质性改变原则?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又据该条例第六条,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对于“实质性改变”的理解与运用,《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四条作了明确规定,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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