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四条,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贵司支付商标权费已构成卖方向贵司销售该货物的必要条件,如果贵司所支付的商标权使用费又确与进口货物有关,则该商标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