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公司减免税设备还未到监管期,现在计划转让给一家保税区内的企业。咨询海关说要补税。但货物进保税区不是视为出口吗?既然原进口设备复出口,为何还要交税?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如果受让方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办理设备转让手续,无需补税,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详见上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