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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离岸公司在贸易中是否应有独立的商业利润?
    发布时间:2014-04-09 10:35:47  浏览:1159次
    问:您好。我在香港成立了一家离岸公司,然后利用这家离岸公司与韩国一家株式会社签订代理合同。我在上海设立的公司再与香港离岸公司交易。请问我是否可以直接以离岸公司与韩国株式会社的交易价格向海关申报?香港离岸公司在贸易中是否应有独立的商业利润?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香港公司作为贸易的一方,其应有一定的商业利润。另外,离岸公司与大陆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受控于同一个人,交易双方具有很强的特殊关系,如果海关启动价格质疑程序,这一点对贵司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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