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贵司如不涉嫌走私,则不会受到撤销报关注册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