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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让B类报关行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是否徇私?
    发布时间:2014-05-23 08:42:09  浏览:1170次
    问:您好。在某海关报关台报关的报关行是B类,但却可以代理客户的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据我所知这是A类以上企业才有的,是否有徇私违法?谢谢。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规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模式。因此,你所述情况,申报单位管理类别为B类的,但经营单位为A类以上,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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