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自愿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的主管海关报告变更情况及减免税货物情况。经海关审核后,视审核结果办理补征税款,或减免税备案变更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