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财关税[2015]23号),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政策》主体资格的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