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从欧州的罗马进口一批小饰品,货值不高,据说针对这样的小货物报关进口时也可以免关税,请问具体有法律规定吗?谢谢!
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