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该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另外,请注意此通知不适用于从海关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之外的渠道购买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