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出口的货物,不属于2016年出口许可证目录,但海关以其中含有涉出口证成份为由,要求办证后再出口,请问这种做法有依据吗?
答: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00号公告,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它成份、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份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它超过10%)的,须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如已有管理规定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的,仍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内容属于公告正文内容,虽然其附件(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已经失效,但正文内容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