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直以来,海关要求保税货物如果要抵押,比如向银行抵押贷款,必须经海关批准,请问这种批准是否属于行政审批?是否违反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的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近年来下发的多个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以正面清单的形式由国务院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事实上设定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的行政审批事项,但该审批事项不在国务院发布的海关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内,应属失效规定。但要注意的是,虽然该程序性规定失效、即使不经海关事先批准抵押加工贸易货物程序上不违法,但仍应在抵押时遵守《海关法》规定的实体条件,如提供有效税款担保等,否则,就构成实体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