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巴基斯坦进口的加工贸易保税棉纱,因故内销时提供了原进口的原产地证明,但海关未按协定税率征税,请问是否多征了税款?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署令第16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巴基斯坦进口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但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从巴基斯坦进口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因此,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和内销的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货物,也应当适用协定税率。你所述情况,海关多征税款,应当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