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进口保税料件使用了几本手册,由于加工要混料生产,我司销售人员就将其中部分料件加工成品在国内销售了,而国内料件的串换没有向海关申报,核销之后海关核查时发现,认定我司有骗取核销的行为,涉嫌走私,请问对于我司的行为,可以认定是骗取海关核销加工贸易手册的行为吗?谢谢。
答:贵司用国内料件替代了国内料件生产成品,这一行为如果有真实的记录,贵司没有采取隐瞒、虚假、假出口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达到骗取核销的目的,则不应当被认定为骗取海关核销的走私行为。
延伸阅读:
“十、关于在加工贸易活动中骗取海关核销行为的认定问题
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无法办理正常手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不认定为走私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