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以前一直进口的塑料再生料,今年突然被海关查扣,现在说是限制进口固体废物,没有许可证就必须退运,而且要处以60万的罚款,可是货物本身的价值才50万左右,说我们态度不好,不配合海关调查。可是作为企业,对一直可以正常进口的再生料突然变成固体废物,产生疑义并提出不同意见,不是正常的吗?这种处罚是否在有意以非常手段刁难企业,超过货物价值的罚款,是否违法呢?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序必须相当。对于未经许可进口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无证到货的规定,处罚最高限额应当为货物价值的30%,超出该最高限额的处罚,应当视为违法和无效。该最高处罚限额规定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10万到100万的处罚幅度并不冲突,应当执行和适用。
延伸阅读:
一、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规定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法律对违法进口禁止或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的原则性规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