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公司在自贸区经营跨境电商零售业务,我们的销售承诺里有限期的退换货政策,想问一下,如果有大量的售后客诉和退单,海关这边针对我们的业务模式会有什么样的退换货政策或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从2019年1月1日起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
延伸阅读:
“七、退货管理
(二十四)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五)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