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公司在综合保税区内,听说国家对保税研发业务有支持政策,请问开展此业务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中国海关律师网:2019年01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文件,要求将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地。海关总署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规定,综合保税区内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的,并且企业信用状况在一般信用以上可以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延伸阅读:
“二、区内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三)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