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们国外母公司供货给国内公司,因为是特供专供价格,规定不能再转卖第三方,价格相比供给其它公司的要低些,海关近日通知我司说这种价格是要重新审价的,请问这种商业上的考虑,与海关确定完税价格还有关联吗?不是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交税的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现行海关审价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卖方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法定情况除外。您所述情况构成了处置限制,因而海关会启动审价程序。
延伸阅读:
“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
(一)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
(二)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
(三)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
(四)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