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集团公司在保税区有设立仓储公司,上个月因为发生盗窃,损失了一些高价值货物,向海关报告后,说要按人为事故处理,需要补税。但是这种并没有实际进入国内的货物,并没有征税的基础啊?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海关法》,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不免除相应的税赋义务。此时,海关监管货物的保管义务人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延伸阅读: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