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
发布时间/2015-03-30 00:00:00   浏览/3411次   打印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环发〔2015〕47号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30日 【实施日期】2015年03月30日
【法律类别】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中央巡视组对环境保护部专项巡视情况反馈意见中关于“固体废物管理领域廉政风险高,应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的要求,不断巩固2014年全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专项检查成果,增强固体废物领域的行政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防范环境风险和廉政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共有8个权力事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出口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废五金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资质认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审核等。多年来,这些审批审核管理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环境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主要领导不重视,部门职责不清晰;权力运行不规范,审核过程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审批监管不分离;管理队伍不得力,技术能力不支撑等现象,导致固体废物领域违法违纪、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呈易发高发态势,廉政风险加大。因此,加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和急迫。

  二、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从理顺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权力运行机制入手,明确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不同层级的职责权限,全面落实“审管分离”,逐步将固体废物审批权和执法权交由不同部门分别管理。在制度层面着力破解“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管多少”“管得不好怎么办”等现实问题,最大限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三、优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审批审核流程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认真梳理各个环节的管理权限,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申请对象、办事标准和规范,细化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市县环保部门的现场核查和预审职责,切实加强属地管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全面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分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推行受理单制度和办理时限承诺制。按照固体废物领域行政审批下放权限和审批内容,做好审批审核下放衔接管理工作,及时部署开展本区域内审批审核工作,明确“放、接、管、服务”各个环节重点,实现“放管结合、无缝对接”。对于条件不成熟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再下放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条件成熟的审批事项,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试点下放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加大审批审核全过程信息公开力度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公开本部门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服务承诺,将审批审核办理流程、办理期限要求、许可内容规范、受理办理和审批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向社会公开,保障申请人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要加快地方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家层面的对接,形成“上下联动、横向联通,管理规范、服务快捷,便于监督、安全可靠”的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认真执行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制度,全面提高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加强审批审核的技术支撑能力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技术管理部门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提供有效技术支撑的职责,保障工作经费。针对各级固体废物技术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所负责的技术审核工作,全面梳理审批审核技术支撑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重点岗位责任制,完善各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防止以其部门背景在固体废物技术服务市场获得不当利益。通过培训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撑部门的能力建设。承担审核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技术评估等方式,提高审核水平,强化对专家队伍的管理。

  六、全面加强审批审核的后续监督管理

  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能,完善后续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纠正“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推动“审管分离”,解决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弱的问题,在一些重点的、容易出问题的地区,应先行提升监管能力。组织各地全面整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审批及经营活动情况报告、进口废物审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和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内企业监管等事项的企业档案资料,建立并动态更新“一企一档”信息库,实现固体废物领域审核审批与其他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共享,推动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综合执法等机制。依托物联网技术,加快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全过程电子实时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多部门、跨部门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依法查处的涉及各类危险废物、进口废物、电子废物违法案件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联合多部门对违法的失信企业实施联合约束与惩戒。

  七、加快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情况第三方审核机制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审核工作中,应依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要求,积极推进第三方审核机制。审核工作可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核。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经费、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经费及其他相关经费开支,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请同级财政部门在环境保护部门预算中予以核定。要加强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管理,协助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涉假骗补行为,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发挥基金政策的环保效益。在日常监管和审核工作中,发现处理企业存在仿制废电器等涉假骗补行为的,应及时上报我部和财政部。

  八、强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组织保障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针对2014年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专项检查排查出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剖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落实整改措施,逐一销号。切实加强固体废物行政管理人员力量,明确固体废物管理牵头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的职责。加强内部统筹协调,注重与规财、环评、环监、总量、监测、应急等部门的工作结合,明确职能,形成合力。加强权力运行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上级监督、相互监督、群众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量大、任务重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加强行政管理能力,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充实到固体废物管理部门。完善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对固体废物管理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实施轮岗交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管固体废物管理的领导,原则上应同时分管固体废物技术管理部门,以保障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核相协调。

  九、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两个责任”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强化主要领导对固体废物管理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要主动加强调研,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加强纪律约束和廉政风险防范,最大限度地堵塞制度漏洞,着力形成有效遏制固体废物领域滋生腐败问题的机制。认真执行《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要求,加强对固体废物领域腐败案件多发地区和廉政制度薄弱地区的指导和督促,抓住典型案例,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针对固体废物管理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绘制廉政风险流程图,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廉政防控措施。严查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审批执法行为,严肃追责,重点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有效防范失职渎职风险。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以及完成时限。整改方案请于2015年6月底前上报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张嘉陵 肖新方

  电  话:(010)66556255、66556254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3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