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 (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
发布时间/2018-08-03 00:00:00   浏览/7445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税委会公告〔2018〕6号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3日  【实施日期】另行通知
【法律类别】海关税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由税委会〔2018〕8号确定实施,加征税率有调整

       2018年7月11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的措施,并就该措施征求公众意见。8月2日,美方宣布拟对上述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美方措施背离双方多次磋商共识,导致中美双方贸易摩擦升级,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207个税目进口商品加征关税。该措施涉及自美进口贸易额约600亿美元。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附件1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2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加征20%的关税,对附件3所列974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4所列662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具体商品范围分别见附件1至附件4。

  二、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相关进口税收的计征:

  加征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加征关税税率

  关税=按现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关税税额+加征关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计征。

  四、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附件: 

附件1:对美加征25%关税商品清单.pdf

附件2:对美加征20%关税商品清单.pdf

附件3:对美加征10%关税商品清单.pdf

附件4:对美加征5%关税商品清单.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