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8〕49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30日 | 【实施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法律类别】海关税 |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
【时效性】 失效 ,有效文本见税委会〔2019〕17号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8〕4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