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9号 关于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发布时间/2016-05-03 15:11:52   浏览/3270次   打印

注:此规定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 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废止

为进一步提升保税监管领域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境货物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进境的货物,可自主选择向主管海关或进境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企业选择向主管海关申报的,按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47号公告第三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选择向进境地海关申报的,按照现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需要查验的,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查验。企业在进境口岸完成申报手续后,其货物可自行运输至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主管海关凭相应的进境备案清单或进口报关单信息办理卡口验放手续。

二、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出境的货物,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需要查验的,应在出境口岸实施查验。企业可以采用自行运输方式将出境货物运至出境口岸。

三、其他相关操作仍按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47号公告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