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70号 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
发布时间/2017-08-21 00:00:00   浏览/2954次   打印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33030000103303000020(香水及花露水)增设进/出境监管条件“A/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

  二、上述调整自2017915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年)》,外贸企业可登陆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2017年).xls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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