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3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30 00: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21次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涉及工业品的1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取消涉及烟草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上述调整自201711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