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8〕27号)
发布时间/2018-06-19 23:22:00   浏览/3350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家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8〕27号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9日 【实施日期】2018年07月01日
【法律类别】中国-亚太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