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5 21:58: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2488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公告2020年第13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
 2021年1月1日
法律类别:
 内地-港澳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废止

海关律师提示:本公告已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废止。


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序号

《协调制度》编码

商品名称

现行原产地标准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1

0210.11

带骨的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干、熏、盐腌或盐渍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

0210.20

牛肉,干、熏、盐腌或盐渍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3

0210.99

其他肉及食用杂碎,干、熏、盐腌或盐渍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

04.10

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用动物产品

喷湿处理、清除杂毛、风干及定型,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风干及定型,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20%;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5

0813.50

本章的什锦坚果或干果

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调味及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1)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调味及烘干,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20%;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6

1211.90

主要用作药料的植物及其某部分

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纳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内,适用(1)从原料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切割及烘焙;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7

2103.90

其他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

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