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提示:本公告已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废止。
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8日
附件
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协调制度》编码 |
商品名称 |
现行原产地标准 |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
56.03 |
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