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自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进口的供个人自用或消费的货物表
第32/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不影响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的适用下,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或生活,且经该区具权限机关批准纳入“允许澳门居民携带相关动植物产品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适用人员名单库”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自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借手提或装于随身行李的方式,进口符合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所订种类及数量上限的供个人自用或消费的货物,而不受第7/2003号法律所定的准照制度约束。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长官贺一诚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自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进口的供个人自用或消费的货物表
我 |
第二 |
第三 |
货物名称 |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表/协调制度编号(第七修订版) |
数量上 限 |
熟的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
1601 1602 |
1千克 (a) |
有商业包装的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 |
0401至0406 |
3千克 (a) |
熟蛋及其制品(鲜蛋除外) |
0407.90.10至0408.99.00 |
1千克 (a) |
各类新鲜水果、以及有商业包装经 过加工的鲜食水果沙拉 |
第八章 |
1千克 (a) |
各类新鲜蔬菜、以及有商业包装经 过加工的鲜食蔬菜沙拉 |
第七章(0709.51.00至0709.59.00除外) |
1千克 (a) |
各类新鲜食用菌、以及有商业包装 经过加工的鲜食菌菇沙拉 |
0709.51.00至0709.59.00 |
1千克 (a) |
各类鲜花组合 |
0603 |
1千克 (a) |
活动物:犬或猫(b) |
ex.0106.19.00 |
1 只 (c) |
注:“ex.”之意思为部分。
(a)供自用或消费的货物之总重量不得超过五千克,且每人每日仅限携带一次。
(b)有关动物须由其所有人携带,且具备经市政署识别的电子植入物、由市政署签发的“犬猫 国际防疫注射证书”及有效“往返深合区签注”。
(c)每次仅限携带一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