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危险品子分类和编码
发布时间/2023-08-23 15:49:00   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务局   浏览/103次   打印
发布部门:
 行政长官
发文字号:
 第107/202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
 2023年8月23日
法律类别:
 危险品监管
效力层级:
 批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危险品子分类和编码

第107/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 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2022号法律《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订定危险品子分类和编码,该子分类和编码载于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

二、为适用本批示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A 型稀释剂”:是指与有机过氧化物相容、沸点不低于150℃的有机液体;其可用来对所有有机过氧化物进行退敏;

(二)“B型稀释剂”:是指与有机过氧化物相容、沸点低于150℃但不低于60℃、闪点不低于5℃的有机液体;其可用来对所有有机过氧化物进行退敏,但沸点必须至少比50千克包件的自加速分解温度高60℃。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长官贺一诚


附件:

危险品子分类和编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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