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口源自日本的若干产品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34/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进口源自日本福岛县、千叶县、枥木县、茨城县、群马县、宫城县、新渴县、长野县、崎玉县和东京都的鲜活食品、动物源性食品、海盐及海藻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待决的进口申请。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长官贺一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