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397(2017)号决议规定的措施
第33/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
鉴于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不扩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下称“朝鲜”)的各项决议、尤其第1718(2006)号、第1874(2009)号、第2087(2013)号、第2094(2013)号、第2270(2016)号、第2321(2016)号、第2356(2017)号、第2371(2017)号、第2375(2017)号及第2397(2017)号决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执行安全理事会规定的制裁措施;
第2371(2017)号及第2375(2017)号决议规定的措施已分别透过公布于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第四十期和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内的第330/2017号及第380/2017号行政 长官批示予以轨行鉴于有必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第2397(2017)号决议规定的措施;
考虑到 第4/2002号法律《关于遵守若干国际法文书的法律》的规定;
基于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六)项及第4/2002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第6/2016号法律《冻结资产执行制度》第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且不影响第2397(2017)号决议第4段规定的前提下,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或通过其居民,或使用悬挂其区旗的船舶或航空器,管道、铁路线或车辆,直接或间接向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所有原油,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根据且不影响第2397(2017)号决议第5段规定的前提下,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或通过其居民,或使用悬挂其区旗的船舶或航空器,管道、铁路线或车辆,直接或间接向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所有精炼石油产品,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根据且不影响第2397(2017)号决议第6段规定的前提下,禁止从朝鲜领土、或通过其国民、或使用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航空器取得食品农产品(协调制度编码12、08、07)、机械(协调制度编码84)、电气设备(协调制度编码85)、包括菱镁矿和氧化镁在内的泥土和石料(协调制度编码25)、木材(协调制度 编码44)和船舶(协调制度编码89),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朝鲜领土。
四、根据且不影响第2397(2017)号决议第7段规定的前提下,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或通过其居民,或使用悬挂其区旗的船舶或航空器,管道、铁路线或车辆,直接或间接向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所有工业机械(协调制度编码84和85)、运输车辆(协调制度编码86至89)、铁、钢和其他金属(协调制度编码72至83),而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五、根据且不影响第2397(2017)号决议第8段规定的前提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管当局应立即遣返所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范围赚取收入的朝鲜国民和所有监视朝鲜海外工人的朝鲜政府安全监督专员,但不迟于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计的24个月内作出。
六、禁止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合理理由认为参与了第1718(2006)、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2375(2017)或2397(2017) 号决议禁止的活动或物品运输的船舶提供保险或再保险服务,但不影响第2397(2017)号决议第11段的规定 。
七、根据且不影响第2397(2017)号决议第12段规定前提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管当局应取消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合理理由认为参与了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 、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2375(2017)或2397(2017)号决议禁止的活动或物品运输的船舶的登记,并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的人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或接受其管辖的实体此后向该类船舶提供船级服务。
八、当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管当局有合理理由认为任何船舶参与了1718(2006)、1874(2009)、2087 (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2375(2017)或2397(2017)号决议禁止的活动或物品运输,则应根据第2397(2017)号决议第9段的规定扣押、检查和 冻结(查封)在其港口的任何船舶·亦可扣押、检查和冻结(查封)在其管辖水域范围内的任何船舶。
九、第1718(2006)号第8段d)项所规定措施同样适用于第2397(2017)号决议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的个人和实体,并适用于以其个人名义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以及由其拥有或由其控制的实体;第1718 (2006)号决议第8(e)段规定的措施也适用于第2397(2017)号决议附件一所列的个人,并适用于以其个人名义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
十、第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拟定并维持的名单所列的个人不得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从澳门特别行政区过境。
十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管当局应关闭第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拟定并维持的名单所列的实体机关。
十二、违反本批示规定的禁令者,按第4/2002号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且不妨碍其他相关法例的适用。
十三、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十四、只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终止针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续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