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不扩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第2375(2017)号决议
发布时间/2017-11-06 17:59:00   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务局   浏览/85次   打印
发布部门:
 行政长官
发文字号:
 第380/201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
 2017年11月6日
法律类别:
 禁止进口/出口品
效力层级:
 批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不扩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第2375(2017)号决议

第380/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

鉴于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不扩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下称“朝鲜”)的各项决议,尤其第1718(2006)号、第1874(2009)号、第2087(2013)号、第2094(2013)号、第2270(2016)号、第2321(2016)号、第2356(2017)号、第2371(2017)号及第2375(2017)号决议;

上述决议已分别透过第35/2006、31/2009、10/2013、21/2013、52/2016、6/2017、39/2017、44/2017及57/2017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针对朝鲜于二零一七年九月进行的核试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375(2017)号决议扩大对朝鲜制裁,新增制裁措施包括:禁止对朝鲜提供冷凝液和液化天然气;限制向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精炼石油产品;限制向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的原油量;禁止自朝鲜进口纺织品;禁止向朝鲜国民发放新的入境工作许可;通过禁止与朝鲜实体或个人兴办的新的或现有的合资企业或合作实体扩大金融制裁;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执行安全理事会规定的制裁措施;

鉴于有必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第2375(2017)号决议规定的措施;

考虑到第4/2002号法律《关于遵守若干国际法文书的法律》的规定;

基于此,

行政长官行使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六)项及第4/2002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第6/2016号法律《冻结资产执行制度》第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18(2006)号第8段d)项所规定措施亦适用于第2375(2017)号决议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的个人和实体,并适用于以其名义或按其指示,尤其是透过非法手段行事的个人或实体以及由其拥有或由其控制的实体。

二、第1718(2006)号第8段e)项所规定措施亦适用于第2375(2017)号决议附件一所列的个人,并适用于以其名义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

三、禁止由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或通过其居民、或使用悬挂其区旗的船舶或航空器,直接或间接向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冷凝液和液化天然气,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限制由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或通过其居民、或使用悬挂其区旗的船舶或航空器直接或间接向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精炼石油产品,但不影响第2375(2017)号决议第14段的规定。

五、限制直接或间接向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的原油量不得超过第2375(2017)号决议通过前12个月内澳门特别行政区供应、销售或转让的数量。

六、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使用悬挂其区旗的船舶或航空器从朝鲜取得纺织品(包括但不限于布料以及部分或全部完成的服装产品),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朝鲜领土,但不影响第2375(2017)号决议第16段的规定。

七、禁止向朝鲜国民发放入境工作许可,但第2375(2017)号决议通过日(二零一七年九月十 一日)前已签订的书面工作合同除外,及以不影响该决议第17段的规定为前提。

八、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开放、兴办和经营与朝鲜实体或个人兴办的新的或现有的合资企业或合作实体,而不论它们是否为了朝鲜政府还是代表朝鲜政府行事,但不妨碍第2375(2017)号决议第18段的规定。

九、违反本批示规定的禁令者,按第4/2002号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且不妨碍其他相关法例的适用。

十、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十一、只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终止针对朝鲜实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续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