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从台湾地区进口及转运《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险废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时间/2016-06-06 16:57:00   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印务局   浏览/84次   打印
发布部门:
 行政长官
发文字号:
 第171/201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6月6日
实施日期:
 2016年6月7日
法律类别:
 对外贸易
效力层级:
 批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禁止从台湾地区进口及转运《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险废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71/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进口及转运《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附件一所载的危险废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长官崔世安


附件一

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

废物组别

Y1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Y2 从药品的生产和制作中产生的废物

Y3 废药物和废药品

Y4 从生物杀伤剂和植物药物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5 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制作、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6 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7 从含有氰化物的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废物

  Y8 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Y9 废油/水、烃/水混合物乳化液

Y10 含有或沾染多氯联苯(PCBs)和(或)多氯三联苯(PCTs)和(或)多溴联苯(PBBs)的废物质和废物品

Y11 从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Y12 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13 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14 从研究和发展或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尚未鉴定的和(或)新的并且对人类和(或)环境的影飨未明的化学废物

Y15 其他立法未加管制的爆炸性废物

Y16 从摄影化学品和加工材料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 废物

Y17 从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产生的废物

Y18 从工业废物处置作业产生的残余物


含有下列成分的废物:

Y19 金属羰基化合物

Y20 鈹:鈹化合物

Y21 六价铬化合物

Y22铜化合物

Y23 锌化合物

Y24 砷;砷化合物

Y25 硒;硒化合物

Y26 镉;镉化合物

Y27 锑;锑化合物

Y28铁卢;碲化合物

Y29 汞;汞化合物

Y30;鉈化合物

Y31铅;鉛化合物

Y32 无机氟化合物(不包括氟化钙)

Y33 无机氰化物

Y34 酸溶液或固态酸

Y35 碱溶液或固态碱

Y36 石棉(尘和纤维)

Y37 有机磷化合物

Y38 有机氰化物

Y39 酚;酚化合物包括氯酚类

Y40 醚類

Y41 卤化有机溶剂

Y42 有机溶剂(不包括卤化溶剂)

Y43 任何多氯二苯并喃同系物

Y44 任何多氯二苯并二恶荚同系物

Y45 有机卤化合物(不包括其他在本附件内提到的物质, 例如、Y39、Y41、Y42、Y43、Y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