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同时含有皮质类固醇及非类固醇消炎止痛药成分的药物进口
发布时间/2015-08-24 10:15:00   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务局   浏览/72次   打印
发布部门:
 行政长官
发文字号:
 第244/2015号
发布日期:
 2015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
 2015年8月24日
法律类别:
 对外贸易
效力层级:
 批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禁止任何同时含有皮质类固醇及非类固醇消炎止痛药成分的药物进口

第244/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

鉴于使用皮质类固醇和非类固醇消炎止痛药均可能引起胃肠道出血的不良反应,而同时使用此两类物质,更会增加胃肠道出血和溃疡的风险;

鉴于使用由该等物质组成的药物的风险大于效益;

最后,亦鉴于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生命及健康作出保护的必要性;

基于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任何同时含有皮质类固醇及非类固醇消炎止痛药成分的药物进口。

二、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待决的进口申请。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长官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