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含有右丙氧吩的药物或原料进口
发布时间/2011-03-28 17:10:00   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务局   浏览/65次   打印
发布部门:
 行政长官
发文字号:
 第55/2011号
发布日期:
 2011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
 2011年3月28日
法律类别:
 对外贸易
效力层级:
 批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禁止任何含有右丙氧吩的药物或原料进口

第55/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

鉴于右丙氧吩具有心脏毒性,近期亦有医学研究指出此物质用于止痛的效益远低于其带来的风险;

鉴于众多国家或地区已禁止含右丙氧吩成份药物的销售;

最后,亦鉴于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生命及健康作出保护的必要性;

基于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任何含有右丙氧吩的药物或原料进口。

二、上款所指的禁止不包括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药物或原料。

三、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待决的进口申请。

二零——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长官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