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产及进口含有直接或间接来自被证实发生疯牛症的地区或国家的牛源材料的任何药品
第120/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为防止导致牛海绵状脑病(俗称疯牛症)病原体的传播·经第131/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决定禁止任何含有来自发生疯牛症的国家的牛源成份的药品进口。
鉴于在生产药品过程中使用动物组织的科技知识的进展,并考虑到目前国际上适用的控制措施,和世界卫生组织有关降低海绵状脑病病原体传播的危险性的意见书中所载的建议,尤其为人所熟悉的牛海绵状脑病·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措施作出修订。
基于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生产及进口含有直接或间接来自被证实发生疯牛症的地区或国家的牛源材料的任何药品。
二、上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一)处于下列任一情况,获卫生局局长批准进口或生产的药品:
(1)当出现紧急情况,考虑到公共卫生的利益及没有其他选择;
(2)当药品符合关于降低海绵状脑病传播的危险性的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或同等要求。
(二)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透过药品传播的海绵状脑病的指引,被分类为不具传播海绵状脑病可能性的牛源材料,如牛骨、牛皮、筋腱和牛奶。
三、在制造药品过程中,禁止使用按上款(二)项所指的指引而被分类为具有高度传播海绵状脑病可能性的任何来源的牛源材料,如牛脑、脊髓、视网膜、视神经、脊髓神经节、三叉神经神经节、脑下垂体以及硬膜。
四、含牛源成份的药品的制造商必须获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五、废止第131/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待决的进口申请。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