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各类军火和相关物资予活动于苏丹北达尔富尔省、南达尔富尔省和西达尔富尔省的包括金戈威德在内的所有非政府实体和个人,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及准军事车辆和装备,并禁止向代表该等实体或个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货物及装备的供应、制造、维修或使用有关的技术培训或援助
第286/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
鉴于中央人民政府已命令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二零零四年七月三十日第1556(2004)号决议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而上述决议已透过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37/2004号行政长官公告 公布于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 第四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 内;
同时有需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落实第1556(2004)号决议规定的措施;
再考虑到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布的 第4/2002号法律 所定的制裁;
基于此;
行政長官行使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 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的 第7/2003号法律 第五条第一款(六)项及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布的 第4/2002号法律 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各类军火和相关物资予活动于苏丹北达尔富尔省、南达尔富尔省和西达尔富尔省的包括金戈威德在内的所有非政府实体和个人,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及准军事车辆和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尤其对应于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3601 00 00(发射药粉)、3602 00 00(制成炸药,发射药粉除外)、3603(安全导火线;导爆索;打击火帽或雷管;点火器;电雷管)、8710 00 00(坦克车与其他装甲机动作战用车辆及其零件,不论已否装有武器)及第九十三章(武器与弹药;及其零件与附件)等所列的物品。
二、禁止向活动于苏丹北达尔富尔省、南达尔富尔省和西达尔富尔省的包括金戈威德在内的所有非政府实体和个人或代表该等实体或个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与第一款所指货物及装备的供应、制造、维修或使用有关的技术培训或援助。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规定不适用于经联合国批准的、或经有关各方面同意进行的监测活动、核查活动或和平支助活动(包括区域组织主导的此类活动)的用品和有关的技术培训和援助。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规定不适用于专用于人道主义、人权监测或防护用途的非致命军用装备用品,以及相关的技术和援助。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规定还不适用于供联合国人员、人权监测员、新闻媒体代表以及人道主义工作者和发展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六、只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维持有关制裁,本批示的禁止规定便持续生效。
七、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