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口及转运若干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66/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 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 第3/2016号法律 修改的 第7/2003号法律 《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进口及转运作为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行政长官 贺一诚
序号 | 货物名称 |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 (NCEM/上海) (第六修订版) |
1 | 回收(废料及碎料)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瓦楞纸或纸板 | 4707.10.00 |
2 | 回收(废料及碎料)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木浆制成的其他纸或纸板,未经本体着色 | 4707.20.00 |
3 | 回收(废料及碎料)的主要由机械木浆制成的纸或纸板(例如,报纸、杂志纸及类似印刷品) | 4707.30.00 |
4 | 回收纸或纸板(废料及碎料),包括未分类的废料及碎料,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编号 | 4707.9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