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口及转运若干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67/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及(五)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进口及转运作为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上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4409-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所指的特殊功能性涂料的货物。
三、本批示自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长官 贺一诚
货物名称 |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NCEM/SH) (第七修订版) |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大于以下限值的油性车辆修补用油漆及清漆: (a)底漆,580克/公升 (b)中涂,560克/公升 (c)底色漆(含效应颜料漆、实色漆),770克/公升 (d)本色面漆,580克/公升 (e)清漆,630克/公升 |
第3208.10.19号条例 第3208.20.19版 ex.3208.90.18 第3208.90.98版 ex.3210.00.29 |
备注:上述货物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检测方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3985《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或在技术上相等的国际标准ISO11890-1—Paints and varnishes—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VOC) content—Part 1: Difference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