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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核桃酥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0 14:22: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2次

2022年09月19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五金配件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项一货物五金配件原申报数量为17900千克,价值148570美元,实际为未到货。另有扭蛋机15台,价值人民币2250元;女睡衣2627千克,价值人民币21016元;榨菜1521千克,价值人民币13384.8元;八宝粥1221千克,价值人民币10744.8元;银鹭牛奶花生蛋白饮料1818千克,价值人民币14180.4元;辣椒萝卜1182千克,价值人民币9337.8元;营养快线2666千克,价值人民币15889.36元;螺蛳粉1734千克,价值人民币15432.6元;方便面1610千克,价值人民币9499元;合桃酥1992千克,价值人民币19521.6元;竹叶1469千克,价值人民币10576.8元未向海关申报。营养快线、方便面、核桃酥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榨菜、竹叶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八宝粥、银鹭牛奶花生蛋白饮料、辣椒萝卜、螺蛳粉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上述行为影响海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违反商检法、动植物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29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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